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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16 00:00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本委各科室: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8114)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室、本委保密员及对应的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本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六、对本委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信息产生的科室的分管领导审核;

  (三)保密员提出拟公开的信息目录;

  (四)政府信息公开科审核;

  (五)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

  (六)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科领导签发;

  (七)发布信息。

  七、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八、各科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注明不公开的其依据和理由。

  九、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应当经本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本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本委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三、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办保密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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