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经信重工〔2016〕195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安监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经贸办)、公安分局、交通局、建设局、安监局(环安局、安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科工〔2016〕35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漳州市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监督检查事项明细(表一表二表三);

2.建设(管理)标准清单

3.漳州市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交通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危险物品生产、流通、存储、使用等“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意见》(闽政〔2016〕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科工〔2016〕356号)要求,市经信委负责牵头民爆物品类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包括:公安、安监、交通、住建等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结合全市民爆行业行业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的部门职责和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原则,对民爆物品类一体化监管改革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一)经信部门。1.汇总民爆物品类生产经营设施建设标准,归并民爆行业监督检查事项并制定检查明细表;2.建立监督检查问题通报和反馈制度;3.牵头组织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全行业联合监督检查;4.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审核审批相关事项,督促民爆生产、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生产与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1.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爆破作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民爆物品类从业单位储存库“四防”(人防、物防、技防、犬防)验收及监督检查;3.民爆物品流向监管。

(三)交通部门。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许可审批;2.督促具备运输一类爆炸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住建、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内涉及爆破作业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经信、公安、交通、安监、住建等部门根据“一体化”监管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民爆管理子系统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注重行业规划,梳理建设标准

1.整合建设标准。根据建设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省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市各主管责任部门将整合民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输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等建设标准。整合后的建设标准作为行政许可当事人项目建设的总体规范要求,各地各有关成员单位不得要求行政许可当事人按整合后的建设标准外其他的标准重复建设。

2.归口对外公布。各级经信部门应将整合的建设标准在“一体化”监管平台上统一对外公布,各地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整合后的建设标准分类印制办事指南,通过统一受理窗口对外提供,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在受理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流程、建设要求等,避免返工、重复建设。对新颁布的标准要求,主管责任部门应依法书面补充告知行政许可当事人。

3.合理规划布局。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项目,在重大危险源、民爆仓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各级各成员单位应重视危险源管控,本着“控制数量、逐渐集中、有效幅射”的原则,合理进行民爆项目布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民爆物品市场有序竞争,鼓励各地推广中心库建设,加强民爆物品配送能力,有效降低重大危险源数量,避免重复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各级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面对经济发展引起的对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的侵蚀现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对不符合整合的建设标准的民爆项目应要求进行整改,建立退出机制,引导部分民爆危险源有序退出。

(二)建设民爆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优化民爆物品流向监管

4.集成管理系统。以大数据系统设计思想为指导,集成公安、经信、交通、安监等各级主管部门在用的监管工作平台(系统),充实、完善有关功能设计,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民爆物品子系统(以下简称“民爆物品子系统”)。民爆物品子系统充分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数据,以及民爆物品生产、流通、存储、使用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工作记录,形成省、市、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活动所需要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汇总。为省市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化辅助手段,同时向监管对象开放信息共享和审批事项服务。

5.优化流向监管。要充分认识到民爆物品流向监管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要清醒地认识到民爆物品流向监管对不法人员的震慑力。各级各成员单位要从技术、管理、投入、教育等多方面进一步优化民爆物品流向监管。要改进现有民爆物品信息采集系统,实现适时统计、适时跟踪,确保数据完整、正确,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与身份识别技术,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大力推广我省首创的雷管内外编码一体化产品,彻底杜绝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要重视未端管理,加强涉爆人员管理,重点监督退库管理,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流失。

6.强化应用拓展。各地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民爆物品子系统建设方案要求,抓好推广应用。要在实际应用中不断探索完善系统相关需求和功能。根据监管实际和业务发展需求,各地各成员单位需研发新建具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按照全省“一体化”平台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研发建设,统一纳入省级平台管理,全面实现民爆物品从生产、销售到运输、使用的“闭环”管理。

(三)建立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突出监管重点

7.突出监管重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过程事关行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各级各成员单位务必牢记自身监管职责与范围,重点在于履行行业监管,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督促企业加强防恐工作,加强流向管理,共同做好公共安全。

8.细化检查清单。市经信委汇总各成员单位针对民爆物品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分类细化全市民爆物品检查清单。各地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类对照检查清单组织开展检查,实现检查清单化、标准化。

9.明确检查周期。各地各成员单位应定期联合组织对涉爆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抽查。市级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联合抽查1次,县级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联合检查1次。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提请各级经信部门组织或自行组织检查。

10.落实问题通报。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经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分类,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监管单位;各成员单位自行组织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提交同级经信部门,经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监管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应当依法跟进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经信部门,经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公布。

(四)首接负责,分工办理,闭环管理

11.落实线索首接负责。各级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涉爆案件线索;要主动掌握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动态信息,及时发现涉爆可疑线索。对接到群众举报或主动发现的涉爆线索,要落实“谁首接、谁负责”“谁发现、谁负责”,如实记录线索具体内容,全程跟踪线索核查情况,不得推诿扯皮,杜绝冷硬横推。

12.及时做好受理移交。对群众举报或主动发现的涉爆线索,首接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受理登记。对涉及线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首接部门组织核查;对涉及线索属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13.认真组织核查反馈。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各级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定职责组织核查,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处罚权限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各级各成员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核查情况反馈举报人或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对未核查终结的,应及时跟踪,并每周定期反馈或公布。

14.完善案件移送衔接。各级各成员单位发现案件线索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移送决定,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案件移送单位。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单位,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协作,不断强化配合,共同解决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运行有效的一体化监管机制,促进民爆行业安全发展。对于责任推诿、工作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由同级牵头单位提请政府实施效能督察。

(二)市、县民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层级分工,加强责任落实和信息沟通,确保上通下达、横向无缝对接,各级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上级责任单位的工作部署,并接受同级牵头单位的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上下各级要做到协调有序、步调一致,全面落实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

(三)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民爆监管信息系统由省级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县责任单位应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以提高监管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为目的,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扩展需求,市级责任单位负责汇总相关需求并报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总牵头单位落实。

(四)市、县级民爆物品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大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摸索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民爆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态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化解矛盾,积极稳妥推进一体化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