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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3年3月1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zhangzhou.gov.cn)上查阅指南。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职能科室协助漳州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渠道

1.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zhangzhou.gov.cn)

2.官方微信公众号“漳州市工信局”政务新媒体

3.漳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在线阅读地址: http://www.zhangzhou.gov.cn/cms/html/zzsrmzf/zfgb1

4.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5.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漳州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6.漳州市档案馆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路10号(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大楼后面)

联系电话:0596-2051015

7.漳州市图书馆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大同路大同新巷3号

联系电话:0596-203217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2024519

传真号码:0596-2033332

电子邮箱:zzsjmwbgs@126.com

通信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5号三楼市工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3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2:00,14:30-17:30),冬令时(8:00-12:00,15:00-18:00)。

(二)申请的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期限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