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经贸办)、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漳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纳入漳州市工信局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创业创新、新产品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工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市工信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工信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方式实施,每家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发展“专精特新”技术及产品,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涉及中小企业生产、销售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等各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三)市政府规定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由市工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开发(投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财政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直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直接向市工信息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市工信局应会同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到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等程序,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各有关县(市、区)、开发(投资)区工信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各有关县(市、区)、开发(投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负责真实性审查,并推荐上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同一企业连续年度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06年《漳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经贸中小〔2006〕109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