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工信投资〔2020〕150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经贸办):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我局对2017年印发的《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漳经信投资〔2017〕4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4月和8月的前5个工作日各集中申报一次,并按程序组织认定。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市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取消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六条  申请认定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为2.0%,且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认定评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认定申请程序和要求与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市工信局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工信局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市工信局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被考核的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第十二条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发文公布调整、取消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时优先予以推荐或列入计划。

第十九条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八条措施》(漳政综〔202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市工信局可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漳经信投资〔2017〕448号)、《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漳经信投资〔2017〕449号)同时作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