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包括新闻出版、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各类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单位所有信息公开都须经过保密审查、审批,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原则是: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工作实行内部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审查、审批的每个环节要有文字记载。
五、保密自审指单位内部审查、审批。自审工作实行承办人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两个环节。
六、信息承办人(拟稿人、采编人等),对拟对外公开的信息,要对照相关业务工作中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公开。
七、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工作。
八、保密审查、审批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交由本单位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提交前须指出界限不清的具体内容或事项。
九、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1、自行可以明确审查意见的,作出明确处理。
2、自行无法明确审查意见的,区别两种情况送审:
(1)属于本系统业务范围的,报上级机关、单位审查。
(2)涉及其他系统业务工作的,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确定拟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后,方可对外公开。
十一、干部职工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审定。
十二、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干部职工发现本单位(包括集体、个人)发生信息公开泄密事件或存在泄密隐患时,须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泄密事件和泄密隐患时,要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单
单位名称:(盖章) 编号:[ ]第 号
| 拟公开的信息内容 | ||||
| 拟公开信息的载体 | ||||
| 拟公开的范围 | ||||
| 拟公开的形式或渠道 | ||||
| 保密审查意见 | ||||
| 审查人 | 审查时间 | |||
| 保密审批意见 | ||||
| 审批人 | 批准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