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漳州市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四条措施》(以下简称《四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四条措施》全文包括“减轻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金压力、允许适时调整项目履约事项、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四部分。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资金压力。鼓励国企投建主体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租金减免或购置优惠。
(二)允许适时调整项目履约事项。允许园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履约监管协议条款,可适当降低(不超过原定标准20%)或顺延(不超过原定期限1年)亩均效益约定事项要求,支持企业渡过低谷期。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申报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属地财政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年度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发布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奖补资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本措施涉及的各项条款凡与国家、省、市政策措施内容重复的,在不与国家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解读机构: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任德春
联系电话:0596-2037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