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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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11-27 10:00 来源:漳州市工信局

公开主体: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事项及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依据

具体条款

公开方式

公开责任

一级

二级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1.本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3.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

实时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政府文件

 

本部门各科室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政策文件、政策申报、规划计划、人事信息、其他等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1.四、网站功能。(一)信息发布。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2.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机构概况

领导信息

本部门领导信息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务、照片、个人简介、工作分工等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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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一)信息发布。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机构职能

局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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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机构设置

局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和电话

实时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联系方式

本部门联系信息

实时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②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能源行业外)节能审查——市县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能源行业外)节能审查。

2.电力路线保护区规划审批等

相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涉及行政许可等相关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1.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3.(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4.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政策解读

 

对本部门、上级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微信公众号、闽南日报、广播电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行政处罚和强制

 

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2.对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处罚。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拒不改正的处罚。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5.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处罚。6.对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处罚等52项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4.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5.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主动公开

法规科

人事信息

 

本部门人事变动相关公开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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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办公室

规划计划

中长期发展规划

本部门的相关规划文件,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规划计划进展和总结、历史规划等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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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年度规划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历史规划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发布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微信公众号

工作总结

及时发布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微信公众号

重大决策预公开

 

本部门部分政策文件制定前、工信领域工作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稿出来后及时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1.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权责清单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2.权力运行流程图(有则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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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2.《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漳政办〔2018〕1号

1.二、主要任务。(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2.第三章  权责清单的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均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 权责清单事项公开内容包括编码、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权责划分、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执法平台等载体公开。

主动公开

法规科

工信数据发布

 

工信领域数据发布,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经济运行简况、经济运行简况图解

根据统计局数据发布,每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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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2.第二十条(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主动公开

办公室

财政资金

本部门预、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财政部门批复后的20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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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1.六、预决算公开方式。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2.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3.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5.第三章 主动公开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主动公开

办公室

下属事业单位预、决算

专项资金

政府采购

 

本部门需采购的工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信息,栏目链接至福建采购网漳州分网。

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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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主动公开

办公室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

 

本部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有关情况

每年根据议案办理时限更新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三、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主动公开

办公室

安全生产

 

工信领域安全生产文件、条例

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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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主动公开

装备科
石化科
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结果公示

本部门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主体、检查事项具体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结果等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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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3.《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1.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九)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3.重点任务。(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抽查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主动公开

各相关科室

回应关切

 

发布工信领域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相关信息

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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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二)发展目标。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到2020年,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龙头、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为支撑,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每年1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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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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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注意事项、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收到依申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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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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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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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中国政府网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网站要主动与中国政府网做好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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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每年4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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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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