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类别:B类
吴连富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补齐船舶拆解短板、推动船业绿色发展的建议》(第0070号),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我单位分办,现把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学习有关船舶拆解厂(公司)资质审批的规定。在国内要设立拆船厂(公司)的,要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的要求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取得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后,按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即可。
(二)学习有关船舶拆解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一是海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由海事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拆解地点的确定和公布。”第五条规定“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船舶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公布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进行拆解。”船舶拆解单位申请确定船舶拆解地点,备齐申请材料后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同时,为防止拆船污染环境,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拆船人或单位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方可申请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二是渔业部门。根据《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闽海渔〔2012〕12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船登记机关负责。”
(三)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漳工信装备〔2023〕202号),涵盖了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内容,为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2025年,组织开展“电动福建”政策项目申报,我市推荐毅宏游艇申报省电动船舶示范项目。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5年,我局将继续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电动福建”实施意见的导向作用,积极推动绿色船业发展。
(一)强化政策引领。积极贯彻落实“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政策为导向,引导企业向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挖掘我市船舶行业发展潜力。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各类资金对电动船舶研发给予支持。支持符合要求的高技术船舶和深海养殖装备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按相应政策对装备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给予补助。支持制造电动船舶的企业申报省电动船舶示范应用政策奖励。
(二)培育产业发展。一是培育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通过技改、扩建或易地改造,壮大实力,完善配套,提升产品档次;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船舶修理、特种船舶制造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二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引导造船企业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对接科研院所、高校,加强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提高船用配套设备水平,研究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信导航自动化设备的自主研发,加快现代造船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共性技术研究,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推广应用。以世界航海装备大会为契机,积极发动并组织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参加福建展区(馆)、海洋科技与创新成果展区、绿色动力技术装备展区、船舶配套设备与产品展区、海洋渔业装备展区、海事执法、服务与救援装备展区、高端生活与游艇体验展区(户外展区)等八大展区,推动漳州船舶装备“走出去”对接国际需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也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如有新的建议和意见,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沟通。
签发领导:叶泳达
联 系 人:魏永金
联系电话:0596-2306772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35060202000267号